APC 关于 Partnership Investment Company Plc 及其他方的决定 Published: 十一月 16, 2023

关于《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的事项,提交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程序委员会审理

事项:

  • 违反 SEC 关于客户资金与公司资金分离的规则
  • 未经授权出售客户股份
  • 未能/拒绝解决客户投诉
  • 未注册而履行资本市场职能
  • 未遵守委员会公司治理守则
  • 提交虚假/误导信息
  • 未遵守委员会资产组合比例规则
  • 未遵守委员会关于披露单日执行价值 50 百万奈拉或以上交易的规则
  • 向公众招揽存款
  • 其他违反《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SEC 规则及条例、《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及《公众公司公司治理守则》的行为。

当事人

执法部负责人

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

(投诉人)

与

Partnership Investment Company Plc 第 1 被申请人
Partnership Securities Limited 第 2 被申请人
Mr. Henry Omoragbon 第 3 被申请人
Mr. Victor Ogiemwonyi 第 4 被申请人
Mr. Allan Omorogba 第 5 被申请人
Mr. Ojetunde Taiwo 第 6 被申请人
Mrs. Ogiemwonyi Olufunke 第 7 被申请人
Mr. Ogiamien Frank 第 8 被申请人
Mr. Adeusi Aladejola Alexander 第 9 被申请人
Mr. Eseha Augustine Enejeta 第 10 被申请人
Mr. Odihi-Ogiemien Frank 第 11 被申请人
Dr. Bello Aliyu Gusau 第 12 被申请人
Mr. Olafisika Akinkugbe 第 13 被申请人
Mrs Arese Ugwu 第 14 被申请人
Mrs. Yinka Omoragbe 第 15 被申请人
Mr. Justus Olu Paul 第 16 被申请人
Mr. Clem Baiye 第 17 被申请人
Mr. S.C. Irune 第 18 被申请人

获批准决定

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ISA)及其项下 SEC 规则和条例授予委员会的权力,为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经财政部长 Kemi Adeosun 批准的行政程序委员会决定如下:

  1. 第 1、2、3、4、6、7、8、9、10、11 及 14 被申请人因其行为及/或不作为,参与可能损害投资公众对资本市场形象及信心的活动。
  2. 根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38 (4) 条及其项下 SEC 规则及条例第 34 (1)、(a) 条,现注销第 1 被申请人注册证书,但不影响追收对投诉人所欠全部现有债务及应付委员会罚款。
  3. 根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38 (4) 条及其项下 SEC 规则及条例第 34 (1)、(a) 条,现注销第 2 被申请人注册证书,但不影响追收对投诉人所欠全部现有债务及应付委员会罚款。
  4. 现命令第 2 被申请人,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第 65 (5) 条,缴纳罚款 N1, 000,000(仅一百万奈拉)。
  5. 现命令第 1 被申请人,因违反《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61 (1) 条,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65 (1) 条处罚,缴纳罚款 N3, 000,000(仅三百万奈拉)。
  6. 现共同及分别命令第 3、4、7 及 14 被申请人,因违反《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61 (1) 条,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66 (1) 条处罚,缴纳罚款 N3, 000,000(仅三百万奈拉)。
  7. 现命令第 2 被申请人,因违反《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40(2)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8. 现命令第 2 被申请人,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第 56 (1) (c) 条,按第 7 条规则处罚,缴纳罚款 N5, 000,000(仅五百万奈拉)。
  9. 现暂停第 3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资格 5 年,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0. 现终身禁止第 4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1. 因第 4 被申请人在第 1 及 2 被申请人业务活动中的不专业行为,现终身禁止其在尼日利亚任何公众公司担任董事。
  12. 现暂停第 6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资格 5 年,并在该期间禁止其担任尼日利亚任何公众公司董事;同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3. 现暂停第 7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资格 5 年,并在该期间禁止其担任尼日利亚任何公众公司董事;同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4. 现暂停第 8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资格 5 年,并在该期间禁止其担任尼日利亚任何公众公司董事;同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5. 现暂停第 9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资格 5 年,并在该期间禁止其担任尼日利亚任何公众公司董事;同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6. 现暂停第 10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资格 1 年,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7. 现暂停第 14 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资本市场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资格 5 年,并在该期间禁止其担任尼日利亚任何公众公司董事;同时命令其因违反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制定的 SEC 规则及条例所载《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员工行为守则》第 1(iii) 条,缴纳罚款 N100, 000(仅十万奈拉)。
  18. 现命令第 2 被申请人,向 Cletus Mbaji Uchendu 恢复未经其授权出售的 48,200 股 Forte Oil Plc 股份,并支付自 1997 年五月 23 日至今累积的红股及股息等收益。
  19. 依据《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304 条,现将本事项中所有可能涉及犯罪的信息移交适当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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