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 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60 – 63 条的指引 Published: 三月 8, 2021
2001 年发生的全球公司丑闻与财务报告及会计实务的缺陷有关。为此,多个司法管辖区制定法律,提高透明度并维护金融市场诚信。作为改革尼日利亚公司财务报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尼日利亚联邦政府通过了修订后的 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ISA),其中规定:
- 第 60 (2) 条——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高级职员或人员,须亲自证明该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准确无误。
- 第 61 (1) 条——公众公司须就财务报告及资产安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公司财务控制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 第 61 (2) 条——公众公司董事须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 第 63 条——公众公司的审计师须在向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声明该公众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充分及是否有效。
为制定实施框架,成立了由金融体系监管机构、专业会计团体、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全行业委员会。该框架为实施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的董事,以及审查该控制并就其是否存在、是否充分及是否有效出具声明的审计师,提供必要指引。目的在于确保董事采用共同程序评估 ICFR,使其他具备合理相关知识的人士能够重复执行相同程序,并得出相同结论。
委员会管理层已审阅该委员会的报告,并纳入公开征求有关利益相关方及公众意见后收到的相关建议。
该框架涵盖:
- 个人认证:提交定期或年度报告的公众公司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高级职员或人员,应分别签署个人认证,载明该法规定的信息。
- 董事对内部控制的职责:公众公司须就财务报告及资产安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公司财务控制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 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评估及报告:公众公司董事会须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年度报告须包含管理层关于为公司建立及维持充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的责任声明,并说明管理层用于开展规定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所采用的控制框架。
- 外部审计师报告公众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公众公司的外部审计师须就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充分及是否有效出具声明。该报告应置于公司外部审计师在常规审计中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意见页)附近,或紧接公司财务报表之前的文件部分。
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现发布实施《投资与证券法》第 60 – 63 条的框架。该框架可在委员会网站 https://sec-gov.onrender.com/resources/guidelines/ 查阅
该框架立即生效。不过,公众公司应自截至 2021 年十二月的财政年度起,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合规情况。